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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個人專利申請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嗎?

作者:舟山佳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2-10-02 08:37:50

互聯網技術猶如一把雙刃劍,在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給版權保護帶來新挑戰(zhàn)。例如,傳統出版業(yè)的數字化轉型中面臨網絡侵權頻發(fā)、網絡侵權主體信息難以確定等問題。本文作者認為,要化解互聯網環(huán)境下的版權保護難題,需要對新的法律關系、新問題等進行梳理,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法。

如今,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fā)展,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絡技術的革命性進步,網絡出版逐漸在出版領域異軍突起,成為新時代文化傳播的主力軍。比如,平板電腦、移動手機等成為內容傳播的新載體,進一步催生了紙質出版物的數字化演變。毋庸置疑,數字出版具有系列優(yōu)勢,比如攜帶方便、更新快捷、檢索查詢簡易、閱讀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認的是,新技術的快速發(fā)展也給版權保護帶來系列挑戰(zhàn),比如,傳統意義上的版權保護從理念上和侵權模式上都出現了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到著作權法律規(guī)則的適用問題等。筆者認為,在“互聯網”大環(huán)境下,要全方位加強傳統領域的版權保護,需要對這些新問題、新現象的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以便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新技術帶來新挑戰(zhàn),網絡技術的快速發(fā)展,給傳統領域的版權保護帶來多方面的挑戰(zhàn),以網絡出版為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網絡成為版權侵權的重災區(qū)。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著作權人享有包括發(fā)表權、復制權、署名權等多項財產權和人身權屬性。在傳統出版領域中,對這些權利的保障和監(jiān)督是可以預期和監(jiān)督的,因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頭和傳播市場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網絡出版則不同,因為載體的數字化和網絡的虛擬化,版權人無法控制作品的傳播和復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權后都無法查清侵權作品的真正源頭,這就給很多不法網絡出版商以可乘之機。

其次,對網絡出版主體進行審查難度較大。在我國,從事傳統出版業(yè)的主體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但對于網絡出版者而言,審查難度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綜合性的網站的主業(yè)并非專業(yè)網絡出版者,他們往往利用兼職的身份從事這項業(yè)務,這給審查帶來難度;其二,很多不法網站利用“P2P”技術作為幌子,宣揚盜版資源來源于網民,網站并未存儲這些內容,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其三,不法網站將服務器設在海外以逃避檢查。

再次,不少網絡出版者缺乏社會責任感。較傳統出版業(yè)而言,網絡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內容審核機制,很多不法網絡出版商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圖,將充斥著不實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權和商譽的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信息肆意在網絡上傳播。這些有害信息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權益,危害了國家安全和穩(wěn)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了“避風港原則”,這一規(guī)則主旨在于鼓勵互聯網產業(yè)發(fā)展。然而,“避風港原則”卻被很多不法網站經營者濫用。比如,不少非法網站利用所謂“他人”上傳他人版權作品進行牟利,再利用“避風港原則”進行免責抗辯,逃避法律責任。被侵權人在事后很難舉證,很難查清那些沒有實名注冊的“上傳人”的具體身份信息。

筆者通過調研了解到,在“互聯網”時代,濫用“避風港原則”實施侵權行為的方式主要表現在:注冊小號,以虛擬人上傳資源的方式,避免網站承擔內容提供商的責任;以鼓勵、獎勵、唆使等方式教唆網民上傳非法資源,網站利用“避風港原則”抗辯直接責任;以虛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網站非法資源,提供深度鏈接侵犯他人版權等。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彌補傳統版權保護法律空缺。不過,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各類侵權形態(tài)越來越復雜,這就需要法院等相關部門運用互聯網思維,結合法律現有規(guī)定來靈活應對。筆者認為,對網絡侵權的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第一,準確判斷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疇。首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經公開發(fā)表。網絡背景下的公開發(fā)表,既包括在媒體發(fā)表、發(fā)表后的轉發(fā),也包括在自媒體平臺上的發(fā)表,以及由權利人上傳至自己的公開網絡空間。不過,電子郵件、點對點的文件傳送,或者由權利人注明不得轉載或使用的字樣,不在公開發(fā)表范疇之內。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權人的人身權。網絡技術和電子技術的發(fā)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標題的修改、內容的歪曲刪減、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圖等歪曲修改等情況。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作品完整性,不僅指內容,還應包括標題等可能影響作品品質和性質的主要部分。

最后,網絡點評、評論、轉引等情況應屬于合理使用范圍。轉引與轉載不同,轉引是典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guī)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可以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梢?,網絡點評原文而轉引的法律性質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權,而轉載則更多地來自網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首先要確定自己的要注冊商標類別,在根據同類商標中比較好的商標進行對比,這里的對比不是仿照,而是一種商標創(chuàng)作上的啟發(fā)。

得到商標的途徑無非兩種:企業(yè)自己設計,這種相對的比較自由,但比較費腦子,要有足夠的想法,并且不能夠違反商標法所禁止的那些名稱物品。不過此種一旦能夠注冊將會是最為接近自己想法的那個商標。另外一種方法就是通過商標交易轉讓,可以到一些商標轉讓平臺挑選自己喜歡的商標,這種就比較有針對性了,直接看好一個就可以下手買了,不過這種需要注意的是所選的商標一定要符合自己商品的種類哦,要不然商標就起不到作用了。

如果企業(yè)不是過于著急要一個商標的話可以嘗試自己設計一個去注冊,畢竟自己注冊的話可以在設計之時注意好看、易記。另外商標設計可以與自己的企業(yè)文化相結合,更便于品牌的傳播。如果自己有設計的功底可自行設計,當然也可以找商標代理機構專業(yè)的設計人員。

商標轉讓要注意哪些問題,商標轉讓是舟山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那么商標轉讓要注意哪些問題?

1、轉讓申請?zhí)峤灰粋€月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2、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并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4、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fā)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fā)。

5、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fā)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fā)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7、商標局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qū)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xù)。8、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9、商標局對轉讓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對于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向受讓人發(fā)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國內(港、澳、臺除外)轉讓人發(fā)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10、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商標轉讓存在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以要求提供公證或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序。

11、商標權利人發(fā)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商標局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該商標轉讓作出決定。

12、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準轉讓通知書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所謂防御商標是指較為知名的商標所有人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外的其他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若干相同商標,為防止他人在這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使用相同的商標。原商標為主商標,其余為防御商標。

依據我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很顯然,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從本質上講,商標侵權行為一般僅限于有競爭關系的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和服務,在無競爭關系的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一般不構成侵權。因此,在現實的市場活動中,常常有人有意或無意的利用了這一點,他們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隨意復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商標,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使用或注冊在與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外的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企圖借用知名商標品牌多年苦心經營而形成的影響力搭便車,以欺騙公眾,獲取不正當競爭的利益。這種克隆商標的現象是當今市場活動中較普遍存在的,它極有可能引起消費者對商品出處或企業(yè)的混淆,嚴重影響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信譽或企業(yè)信譽。

對于這一類商標被不正當克隆的現象,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文件如《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1995年7月6日)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關于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等,對此已有相應法律上的規(guī)定和特殊保護措施,但是它僅限于被公眾所熟知的知名度較高、顯著性較強的商標,而且其知名度和顯著性程度的具體定性除了已被國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針對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因素判定。而對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無法確定的商標來說,則無法保護。

因此,注冊防御商標對一些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宣傳廣告投入巨大,力求創(chuàng)立馳名品牌形象的企業(yè)來說,具有實質性的戰(zhàn)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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